仍应为其辩护,为罪行重大之人辩护,正是为了防止无辜之人枉受追究。
其次,《创世记》中的上帝乐于亚伯拉罕向他挑战,这正是告诉亚伯拉罕,默许冤屈就是罪恶,
世俗社会的任何权威都应该接受质疑,连上帝都可以接受亚伯拉罕的质询,更何况由理性有限的人类。
即便是最好的人类道德和司法制度,也是有可能误杀无辜的。所以,司法机关必须虚心接受律师的诘问质疑,否则必然导致司法擅权专断,腐败无能。
最后,《创世记》中的上帝让亚伯拉罕知道,世俗社会的公平正义就是寻找合适的平衡点,辩护制度也不例外。
对刑事辩护制度源头的考察并非纯粹的历史探究,正本才能清源。
伯尔曼说「当今我们的法律已成为无本之木;人们不再认为法律是以普遍实在为基础,西方社会正在经历迷失自身的危险,不再相信它的过去和未来,民族主义的法律史学理论无法解释西方各法律制度在过去所发生的根本变化,也无法昭示其目前的发展方向。
因此,我们必须从整个法律传统的源头开始,尽可能深入最广阔的历史背景,追溯它走入当前困境的轨迹。」
古希腊人崇拜多神,希腊神话中的神祇像人一样,有诸多欲望,无数权谋争斗,神人同形同性。希腊神话中的众神之王宙斯就是通过推翻其父来夺取最高权力的。
宙斯之父克洛诺斯也是推翻其父亲乌拉诺斯取得权力的。宙斯喜欢追求外遇,其正妻赫拉多次抓奸仍无法阻止宙斯外遇,从而导致宙斯妻子间无休止的争吵并常常引发激烈的冲突。这种信仰体系导致真理相对,没有绝对真理,亦无善恶的严格界限。
另外,这也造成古希腊的人本主义传统,多种多样的神祇为每个个体的行为都提供正当化解释,个体的价值被推到极限,智者派代表人物普罗泰戈拉甚至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这个命题。
若将辩护制度的源头追溯至古希腊,这种辩护制度可能会有两个恶果。
首先,辩护缺乏正义的必要约束。由于神祇之间本身的竞争关系,神界之间推崇强者为大,人类必将效法。由于缺乏绝对真理的约束,辩护的目的就是为人开罪,只要竭尽全力保证当事人的最大利益,无须受制任何规则。
其次,人本主义传统将导致辩护制度过分张扬人之权利,而忽视人权应该有一定的限度。
柏拉图就曾经尖锐地批评当时的辩护人,认为他们颠倒黑白,偷换